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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構成要件有哪些

表見代理是民法中代理的一種類型。表見代理和表見代表是很多人都不能分清的內容,其中很關鍵的是分清兩者之間的構成要件。那麼,表見代理構成要件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表見代理構成要件有哪些

根據上述表見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規定,可知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1、須行爲人無代理權

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爲人無代理權。所說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爲時無代理權或者對於所實施的代理行爲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於有代理權,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是相對人相信行爲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爲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繫爲基礎的。這種聯繫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行爲人持有被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檔案,如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對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權的通知或者公告,這些證明檔案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對上述客觀依據,依《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相對人負有舉證責任。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盜用他人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籤訂合同的,一般不認定爲表見代理,但被代理人應負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則構成表見代理。對於借用他人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籤訂的合同,一般不認定爲表見代理,由出借人與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負連帶責任。

3、須相對人爲善意

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爲人所爲的行爲系無權代理行爲。如果相對人出於惡意,即明知他人爲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爲,就是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規定,相對人知道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爲人實施民事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相對人和行爲人負連帶責任。

4、須行爲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爲具備民事行爲的有效要件

表見代理髮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代理應具備民事行爲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爲的有效要件,則不成立表見代理。

在構成表見代理的情況中,相對人相信行爲人具有代理權,往往與本人具有過失有關,但表見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觀上有過失爲必要要件,即使本人沒有過失,只要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依據,即可構成表見代理。的表見代理構成要件就是上文中列舉的內容,希望對您進一步認識表見代理有一定的幫助。表見代理的效力和表見代理的常見類型也是表見代理中需要掌握的重要內容。相關內容你可以訪問本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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