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員工需要籤競業限制協議 普法法律網 勞動合同律師解答 1.29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1、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2、高級技術人員: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祕密的人員。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祕書等 TAG標籤:競業 勞動糾紛 勞動合同 協議 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