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律师解答

物担保与人担保哪个具有优先权

物担保与人担保哪个具有优先权
律师解析:物担保与人担保都有的,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物的担保是债务人提供的,则先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也可以就人的担保实现。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