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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XX与应县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牛XX与应县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XX,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XX人,现住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林,山西洪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县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丰XX,山西XX律师。上诉人牛XX因与被上诉人应县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牛XX是否按照被上诉人应县XX公司的规定提供劳动未查清,应县XX公司的经营情况不明,故难以确认拖欠工资数额,因此,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应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应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牛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刘XX审判员殷X审判员边艳桃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