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應該怎麼算?

一、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應該怎麼算?

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應該怎麼算?

開發商違約延期交房違約金應當按照雙方當事人當初的合同約定來進行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二、逾期交房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該怎麼辦?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確立了違約金數額的調整規則,也就是說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確實可以依據司法手段突破當事人約定將其“削低”,那麼具體又是依據怎樣的標準來進行“削低”的。

在司法實踐中,各個法院和仲裁機構判斷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損失,一般都與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相比。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爲標準適當減少。然而真實情況是,如何認定開發商逾期交房對購房者造成的損失一直以來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一個難點,因爲很多時候無法認定購房者損失,沒有一個度,也就無從比較是否過分高於或是過分低於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如果合同中對逾期交房違約金未作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現實生活當中,雙方當事人如果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並且明確的約定了具體的購房合同發生違約的時候來如何處理,那麼必須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也就是直接按照約定的內容來要求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按照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