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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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縣市工傷認定標準是怎麼樣的?

輝縣市工傷認定標準是怎麼樣的?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總是會有受傷的風險,員工在工作期間可能工作的性質,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從而使身體受到傷害的,被認定爲工傷,並且單位發現之後應及時送往醫院醫治。並且應該帶相應的資料到相應的機構進行工傷認定。那麼輝縣市工傷認定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輝縣市工傷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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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你必須去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沒有工傷認定書勞動局是不會管你的,需要注意的是13年11月19日你的工傷申請就到期了,只能在一年內申請,否則你直接去法院解決吧;

2、工傷認定下來後,憑工傷認定書、病歷、診斷報告、工傷鑑定申請表等申請工傷鑑定,臉部有2平方釐米以上的疤痕就能鑑定到10級了;

3、工傷10級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着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工傷9級標準: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10)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2或三處以上≥1 cm2的瘢痕;

5、你可以對照下,符合以上什麼標準,身體兩處符合同等級的,晉升一級,兩處不同等級按嚴重的等級算;如你臉上10級,頸部10級,晉升爲9級;提醒下我們一個手掌的面積差不多佔身體面積的1%;

6、鑑定到結論出來後,要求工廠賠償醫療費(包括二次手術費等)、誤工費(治療和休養期間的工資,憑病假條或工傷鑑定的時候可以申請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住院期間護理人員的工資)、交通費,具體的數目按照你治療的發票、休養的時間、個人的工資、住院的時間來計算;

7、鑑定到等級,還可以要求工廠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級9個月本人工資、10級7個月本人工資;辭職後還可以要求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各省市的標準都不一樣,你可以百度下你們市的工傷賠償標準;

8、工廠幫你繳納工傷保險的話,大部分費用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廠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話,全部由工廠支付

9、如果工廠不願意支付,你憑工傷認定書、工傷鑑定結論書等材料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後工廠還是不支付,那麼可以請律師上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

10、你現在可以先探下工廠領導的態度,好說話的,你也不要被工廠矇蔽了,按照以上流程操作;態度強硬的,基本上要去法院解決的,那麼你馬上去請律師,費用是總額的10%,以上流程都可以讓律師幫你操作;

二、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去你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爲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不給職工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自己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4、因爲各地區在具體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議你在申請前撥打12333諮詢一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

三、工傷認定時效的規定

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啓動工傷認定程序的前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規定明確了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申請時效及其起算時間以及受理申請的行政部門。其中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即是關於工傷認定申請時效起算時間的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工傷事故發生後傷害結果也隨即發生,傷害結果發生之日也就是事故發生之日,故對於事故傷害發生之日的理解不會產生歧義。但在工傷事故發生後傷害結果並未馬上發生而是潛伏段時間後才實際發生,即傷害結果發生之日與事故發生之日不致的特殊情況下,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應當理解爲傷害結果發生之日,並以之作爲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

首先,文義解釋是正確理解法律條文的首選方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從字面含義上看事故是對於傷害的修飾和限制,即這裏的傷害是基於工傷事故而發生的傷害結果與工傷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據此理解,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就是指傷害結果發生之日,而不是事故發生之日。

其次,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前提是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已經實際發生。工傷事故發生後如果傷害後果尚未發生,上述工傷認定申請主體無法預知是否會產生傷害後果、會產生什麼樣的傷害後果,也無法預知傷害後果會引發什麼樣的損失,當然也就無從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此正確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應當認定事故傷害發生之日即爲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實際發生之而不是工傷事故發生之日。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工傷認定申請時效雖然與民事訴訟時效不同,但在判斷時效起算時間應當參照上述關於民事訴訟時效起飛時間的規定。勞動保障部門在確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時,應當以工傷事故傷害結果實際發生的時間爲標準。

透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工傷認定是員工維護自己權利的方式,是非常的重要的,用人單位沒有去申請工傷認定,受害人可以自己去或者時委託親戚或者是律師爲自己申請。工傷認定是員工維護自己權利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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