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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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性質工傷認定條件是什麼?

承包性質工傷認定條件是什麼?

一、承包性質工傷認定條件是什麼?

發包方將工程(業務)發包給自然人的行爲違法,不符合國家關於發包的規定,自然人不具有承包工程(業務)的主體資質,也就是說,法律上並不認可這樣的承包關係。對於個人承包經營者招用勞動者進行勞動的,可以理解爲他作爲發包方的一個管理人員,對勞動者行駛着從招用到具體用工以及發放勞動報酬方面的管理權,僅代表發包方行使而已,類似於一個單位的主管或部門經理的角色,這樣就能理順發包方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

妥善處理個人承包引起的工傷保險賠償糾紛。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予以賠償,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個人承包與工傷認定的規定,首先,如果發包方將工程項目承包給不具備資格的個人,由發包方承擔用工責任,其次,個人承包者違規聘用施工工人出現工傷事故的,由於受傷工人無法參加工傷保險,因此,由發包方和個人承包者按工傷險的標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社保局不受理工傷認定怎麼辦?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由用人單位在30日內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或者用人單位不申請的,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也可以在1年內,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工傷認定後,人社局不認定爲工傷,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人社局,請求法院撤銷其不予認定爲工傷的決定,並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爲。

綜上所述,工程建設中,發承包情況很普遍,在承辦單位發生工傷的,職工可以按照程序申請工傷認定,只要能夠證實雙方之間存在承攬關係或者僱傭關係,承包單位就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如果社保局不予受理,職工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交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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