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舉證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8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勞動仲裁中用人單位有哪些舉證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TAG標籤:用人單位 仲裁 勞動糾紛 勞動 勞動保障 舉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