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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引發勞動糾紛

勞務派遣引發勞動糾紛
一宗勞務派遣糾紛引發勞動爭議案件

案情簡介:


2004年2月17日,張某與北京A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同日被派遣至美國B中國公司駐北京辦事處。2009年2月15日,北京A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與張某再續簽爲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第二條的第三款約定:“乙方(勞動者)同意,用工單位或甲方(用人單位)根據其工作表現和能力或經營需要而對其工作內容、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進行調整。” 2009年7月8日,用工單位以張某的工作崗位不復存在爲由將張某退回至用人單位,張某認爲用工單位單方退工違法,拒絕用人單位的待崗決定,爭議由此發生。


張某將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告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如下仲裁請求:1、確認我2009年勞動合同第二條的第三款的自由退工條款無效;


2、裁決用人單位立即無條件返還用工單位因爲退工支付給申請人的經濟補償金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


3、請求確認用工單位做出的退工決定違法,支付違法退工雙倍經濟補償金差額部分(以每月22112.15元計);


4、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以每月22112.15元計);


5、補發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9日的待遇及25%經濟補償金(以每月22112.15元計)。


目前該案已以用人單位同意支付17.5萬元和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