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員工失職構成什麼罪 普法法律網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8.72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一般不構成犯罪。勞動者因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只是一般的輕微過失,用人單位損失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勞動者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TAG標籤:勞動糾紛 員工 勞動爭議 民營企業 失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