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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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計罰標準

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計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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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些一般的環境汙染行為,是不會受到刑事處罰的,但是對於那些重大環境汙染行為,則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我們國家有專門的汙染環境罪也就是重大汙染環境罪,故意向土地上傾倒一些含有放射性物的物質導致嚴重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汙染,這就會受到刑事處罰,那麼對於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計罰標準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相信很多人對此都有疑問,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計罰標準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1、《環改保護法》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對直接責任 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水汙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一親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汙律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依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直接經濟損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造成重大大氣汙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海洋環境保護》第九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海洋環境 汙染事故的單位,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環境汙染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考慮:

(1)人身損害賠償。

由於環境汙染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的範圍包括:

1、醫療費(包括繼續治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營養費;

8、殘疾賠償金;

9、被扶養人生活費;

10、殘疾輔助器具費;

11、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2)財產損害賠償。

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害賠償包括三方面:

1、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於環境汙染直接造成設施的破壞、產量或質量下降所引起的損失,該損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場價格來計算的。

2、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環境汙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

3、恢復到損害前狀態所需要的費用。

對於上述三種損失,舉一個水汙染的例子說明:甲工廠排水汙染了乙承包的魚塘,造成魚死亡,其中死亡魚的價值即是直接經濟損失;因為魚尚未到捕獲的季節,還可以繼續長大,則長大以後的可以多收入的部分是乙的預期收入,該預期收入是間接經濟損失;因為魚塘被汙染,將魚塘恢復到汙染以前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該費用即是上述的第三項損失。

(3)精神損害賠償。

由於環境汙染造成人身傷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親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在環境汙染中,如果汙染者不能拿出可靠讓人信服的免責事由的話,這時候就需要汙染者承擔全部的侵權賠償責任,對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計罰標準的內容已經全部為大家整理了,小編也為大家介紹了關於環境汙染賠償標準的一些內容,其中主要有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也會涉及到一些精神損害賠償等等。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長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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