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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貸款的風險應如何防範

保證貸款的風險應如何防範
保證貸款的風險防範可主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一)核實保證
核實保證簡稱為“核保”,是指核實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是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達成的,是保證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科學動態地分析保證人償債能力
嚴格地對保證人的資產狀況、償債能力進行分析,從而對保證人加以選擇。例如可以選擇與借款企業的產業與經營產品互補的企業,或者在本行沒有貸款的企業。同時也可以用投保等方式進一步保障債務的履行,減少銀行的風險。
(三)貸後管理
貸款人不僅應當對貸款之後的貸款人進行跟蹤、檢查、管理和控制,對保證人也應當加大精力關注。貸款人應當注意控制保證人的保證總量,對保證企業的經營狀況、資產狀況都應當進行密切的跟蹤和觀察。另外,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對借款合同進行修改必須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以避免保證人以此為由不履行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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