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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貸款有哪些風險

保證貸款有哪些風險
保證貸款的風險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內容:
(一)超出《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範圍的保證人,以盈利為目的的民營醫院、學校等作為保證人,也容易出現保證責任無法履行的信貸風險。個人或合夥企業提供貸款保證的,容易出現產權糾紛的風險。另外,借款人可能與同一實際控制人旗下的關聯企業提供相互保證,向同一家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借款。
(二)代償能力是一個非常常見的貸款保證風險因素。銀行貸款時保證人償債能力良好並不能說明清償期屆至之時依然如此。市場狀況瞬息萬變,現實中保證人資產狀況走下坡路,最後難以承擔保證責任的風險多有發生。
(三)在現實中,許多保證人迫於行政干預和政府壓力,被迫提供擔保。但是,當貸款無法償還時,它們又以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理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銀行由此而遭受了較多的麻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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