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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保險詐騙罪金額較大判緩刑

江蘇保險詐騙罪金額較大判緩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保險詐騙罪金額較大

保險詐騙罪中,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保險詐騙罪金額不是量刑的唯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