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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的刑法認定有哪些

保險詐騙罪的刑法認定有哪些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保險詐騙罪的認定

我國刑法對保險詐騙罪的認定如下:

保險詐騙罪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其中第一百九十八條對保險詐騙罪的概念規定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