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關係中什麼叫做出質人
一、借貸關係中什麼叫做出質人?
借貸關係,提供財產做質押的人叫做出質人,質押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二、質押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三、哪些財產可以質押?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四、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1、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對該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該動產變賣,所得價款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說簡單點,抵押不需要轉移抵押物,質押需要轉移抵押物。比如,我們常見的押證押車貸款就屬於質押貸款,而押證不押車貸款就屬於抵押貸款。
2、標的物不同。
抵押:用於抵押的標的通常為不動產,如房產、汽車等等。
質押:用於質押的通常為動產,比如不動產證、權利證、有價證券等等。
3、成立要件不同。
抵押: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轉移佔有,但需辦理抵押登記。
質押:質押中質押物需要轉移佔有,但不需要辦理登記。
4、合同生效時間不同。
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記日起生效。
質押: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司法實踐中,以動產出質向別人借款是很常見的,可以質押的財產也非常多,比如本人可以依法轉讓的股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債券等,這些都可以質押,不管以哪一種財產做質押,都應該依法簽訂質押合同,質押合同的基本內容也是有法可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