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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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工傷保險基數怎麼算?

一、對於工傷保險基數怎麼算?

對於工傷保險基數怎麼算?

對於工傷保險基數是按照用人單位工資總額來計算的,即用人單位為職工發放的工資總額。工傷保險是對勞動者在工作中,因工作本身而遭受的自身損害,所提供的保險保障。在勞動者於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因此遭受身體損傷的情況下,給予勞動者必要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勞動者自身無需繳納,以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基數,乘以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所得。全國各行業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

二、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的程式

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是在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其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情發生變化,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複查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對其進行鑑定,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對該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勞動能力鑑定中設立兩級鑑定的形式,主要是給申請人提供再次鑑定的救濟渠道。因為在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中有可能會出現鑑定的有失公允或者申請人主觀認為鑑定的結論不客觀公正的情況,給申請人提供再次鑑定的機會,不僅體現了勞動能力鑑定從程式上的科學性,也體現了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公正性。

如果申請人超過了15日才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以超過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同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是不可訴的。

對於工傷保險基數的計算,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工傷保險在繳納時,是需要根據職工工資的2%來進行計算的,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這部分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個人不需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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