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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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生育保險規定有哪些?

一、重慶市生育保險規定有哪些?

重慶市生育保險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為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醫療需求,合理調劑用人單位之間生育費用的負擔,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的職工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則籌集,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險工作。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各級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本辦法。各級工會、婦聯協助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為市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各區縣(自治縣、市)的基本醫療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分級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育保險登記、繳費記錄、待遇核發等相關業務;

(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編報;

(四)生育保險統計和報表工作;

(五)生育保險業務諮詢、查詢、宣傳等服務;

(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徵收。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專案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到其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本辦法實施後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名稱、住所和職工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終止或變化之後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登出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7%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一條各區縣(自治縣、市)徵收的生育保險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作為全市生育保險調劑金。

調劑金使用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貼;

(二)生育及其併發症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四)國家及市政府規定列入生育保險基金開支的其他費用。

二、生育保險的辦理條件

1、參保人蔘加本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滿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參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2、參保人蔘加本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未滿1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累計繳費滿12個月之後的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3、參保人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停止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並未支付產假工資的,參保人可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後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三、生育保險的辦理程式

1.屬於生育保險零星醫療費用報銷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先由參保人個人墊付,分娩或終止妊娠後(未滿1年的待累計繳費滿12個月後)1年內,參保人將相關資料交參保單位;

2.由單位經辦人(代辦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廣州市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零星報銷手續;

3.醫保經辦機構受理、稽核和結算參保人零星報銷的醫療費用;

4.應支付醫療費用由社保基金中心撥付。

總的來說,職工在生育子女後,可以憑藉有關證明材料領取生育津貼,標準為職工日工資乘以產檢天數。另外,職工還可以報銷部分住院和醫療費用,生育險報銷標準根據是否順產有所不同。申請人提出報銷申請後,經辦機構會對醫療費用進行稽核,複核通過後會將報銷款轉到申請人預留的銀行賬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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