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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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是什麼樣的

一、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是什麼樣的,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達到國家、本市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滿15年。

二、可以享受到的待遇

凡符合前款條件的退休人員,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按月領取養老金。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失業人員,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到達退休年齡時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人員,應該退職;連續工齡滿5年、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的在職人員,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退職。

退職人員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待遇。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不滿5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不滿15年,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將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凡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其養老金可以終生領取。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已領完的,其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部分中支付。

在職人員、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屬於個人繳納部分的餘額,可以一次性發給其經法定程式認定的繼承人。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以要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按規定時間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複核手續;對不辦理複核手續的,可以停止支付養老金。

退休人員出國、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辦理複核手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出具證明其生存的證書。

退休人員出國、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領取養老金,需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的,應當出具經公證的委託代理書。

凡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人員,其退休後的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養老金=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120

凡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1995年底前退休和退職的人員,先按原辦法計算月養老金,再按個人累計繳費額的一定比例增發月養老金。增發比例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企業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加上本辦法實施前的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增發11%;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年相應增加1個百分點,但增發比例最高不超過16%。

(二)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加上本辦法實施前的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增發2%;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年相應增加1個百分點,但增發比例最高不超過7%。

(三)企業退職人員增發10%;機關和事業單位退職人員增發1%。

前款所述人員不論在哪個月份到達退休年齡,退休當年按12個月繳費,並按前款規定增發養老金。

離休幹部、勞動模範、高階專家以及按國家規定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員等所享受的優惠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按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乘上規定係數,推算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其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以上便是關於問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是什麼樣的,需要滿足哪些條件的簡單回答。從文章中也不難看出,退休之後養老保險的領取不但要滿足一定的領取條件,而且領取的時候也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領取。而這個比例與勞動者繳納的保險基數以及繳納的年限是相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