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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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搶劫家屬讓見面嗎?

一、持刀搶劫家屬讓見面嗎?

持刀搶劫家屬讓見面嗎?

持刀搶劫被逮捕後,家屬會接到逮捕通知書,只能委託律師會見,家屬不能見到他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二、持刀搶劫判幾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其特徵在於:

1、客觀上出現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

2、這種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行為人對這種嚴重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罪過,一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人

對於因行為人的搶劫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的,不應視為"“搶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到財物後,出於滅口或報復等其他動機又故意殺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實行搶劫罪後,當時沒有暴露,以後被人發覺,而故意殺死檢舉揭發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屬於這裡所說的“搶劫致人死亡”,應對犯罪分子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並罰。根據本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轉化的搶劫罪,因行為已轉化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導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屬於“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持刀搶劫行為實施之後,若是有民事主體的受到了嚴重的傷害,此時是有可能會被檢察院批捕的,一旦被逮捕,持刀搶劫案件就會進入審查的階段,此時只有是聘請了辯護律師之後,由辯護律師會見持刀搶劫犯,其家屬是不能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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