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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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的犯罪主體要滿足什麼條件

搶劫罪的犯罪主體要滿足什麼條件

搶劫罪的犯罪主體屬於其構成要件當中的一部分內容,在對搶劫罪進行認定的時候,就需要考慮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如果不滿足犯罪主體要求的話,那麼就是不構成搶劫罪的。那到底搶劫罪的犯罪主體要滿足什麼條件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搶劫罪的犯罪主體滿足什麼條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二、搶劫罪的其他構成要件

1、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佔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主體要滿足的條件是年齡上已滿14週歲,精神方面正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如果你還想了解對搶劫罪量刑處罰的內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深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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