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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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15週歲能判綁架罪嗎?

一、犯罪嫌疑人15週歲能判綁架罪嗎?

犯罪嫌疑人15週歲能判綁架罪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年滿14歲的未成年人犯下嚴重暴力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所以15歲的未成年是否構成綁架罪要依據犯罪情節而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綁架罪的罪數形態問題

從司法實踐分析,綁架罪罪數形態的認定主要存在於以下二種情形:一是在綁架罪實施過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實施組織罪行為過程中又犯綁架罪的,本文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討。我們知道綁架罪侵犯的是複合客體,犯罪行為人侵害的不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時還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權。

1、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為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定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應按數罪併罰來處理,行為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並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為的連帶行為,這種嚴重的法律後果並非出於行為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為,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出於一個故意,實施一種行為"綁架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結果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數罪而不是實質數罪,應當擇一重罪處斷,以綁架罪結果犯量刑處罰。因為重傷或死亡作為綁架罪判處死刑的法定情節,作為包容犯可作綁架情節從重處罰③。

2、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關於這一點理論界分歧很大。行為人A綁架被害人B之後,同時又劫走B身上人民幣3000元。某法院以綁架罪情節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對此筆者持有異議。理由有:(1)從主觀目的內容看,行為人綁架被害人是出於勒索錢財為目的,在未搶劫被害人錢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單一性,見被害人錢物後,又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走現金3000元,符合我國刑法關於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該將綁架行為和劫錢行為看作是在兩種不同主觀意識支配下的兩個獨立犯罪行為。(2)刑法關於綁架罪和搶劫罪並未規定兩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3)對已滿14歲未滿16週歲這一年齡段犯綁架罪,一般情節未規定負責刑事責任,可定搶劫罪以解決這一責任或缺的問題。綜上所述,應定綁架罪和搶劫罪,實行數罪併罰④。

3、綁架殺害人質後又劫取財物。綁架殺害人質定綁架罪無疑,那麼人質被害後,犯罪行為人劫走財錢是否應當作為綁架罪從重量刑情節考慮?抑或是一個獨立的罪名?筆者認為,犯罪行為人殺人又劫財是出於兩個犯意和兩個行為,結果觸犯二個罪名,應當以綁架罪和盜竊罪並處。

所有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都是會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有不法分子為了謀取自己的私立或者是為了實現某一些目的而綁架他人後也是觸犯了我國的刑法,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滿十八週歲的青少年後也是會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的,但是如果有涉及嚴重暴力行為也是會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