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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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雖然我國對毒品的管控和打擊是很嚴的,但並不是說只要涉及到毒品方面的問題,那麼就一律認定為犯罪。如果行為人只是自己單純的吸食毒品,並且持有毒品的數量也不大的話,則只會按照一般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不過現實中,有的人不僅自己吸食毒品,同時還呼朋喚友的一起在自己家裡吸毒,對於這樣的行為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容留他人吸毒罪了。那法律中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場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從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1)該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不僅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和健康權。犯罪物件是自願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被侵害的物件是非自願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則不構成本罪,但是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2)客觀方面表現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謂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3)犯罪主體系一般主體。

(4)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員而又有意容留並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認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應注意:本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區別;本罪與強迫他人吸毒罪的區別;本罪與販賣毒品罪的區別;主觀上只能出於故意,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走私、販賣毒品而提供毒品的,或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以走私、販賣毒品罪論處。

二、強迫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

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1)該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不僅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健康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揹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他人非自願的吸食、注射毒品。

所謂暴力,是指毆打、捆綁、殺傷、拘禁等足以危及他人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方法,致使被迫者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實施暴力或其他危及被害人利益的方法進行威脅和恐嚇,實行精神強制,使不願吸食、注射毒品的人產生恐懼,迫使他人違心的吸食、注射毒品。脅迫的方式,既可以用明確的語言行進威脅,也可以用某種動作或者示意行為進行威脅。脅迫內容無論真實與否,只要使他人受到精神強制即是脅迫。

(3)犯罪主體系是一般主體

(4)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強迫他人吸食、注射。不論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和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認定強迫他人吸毒罪應注意:區分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以及強迫他人吸毒行為的定罪問題;強迫他人吸毒致人死亡案件的認定。

不同的刑事犯罪其實都是有構成要件規定的,而這裡麵包括了四個方面的內容,雖然有部分犯罪在其中某些要件上是一樣的,但整體來看構成要件也是不完全相同。而通過犯罪的構成要件內容,才能幫助我們準確的區分究竟哪些行為是可以被認定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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