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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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運輸毒品怎麼判刑

只要受害者有證據證明是不知情的,就不會判刑。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8〕324號,十、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
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1)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2)以偽報、藏匿、偽裝等矇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3)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4)體內或者貼身隱祕處藏匿毒品的;
(5)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6)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
(7)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
(8)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9)以虛假身份或者地址辦理託運手續,在其託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10)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被騙運輸毒品怎麼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