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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是一個罪還是兩個罪?

一、生產銷售假藥是一個罪還是兩個罪?

生產銷售假藥是一個罪還是兩個罪?

生產銷售假藥可以看做是兩個罪名。我國《藥品管理法》對假藥作出了規定,假藥對患者治療疾病是沒有幫助的,在一定的的情況下,甚至會對患者治療疾病產生不良的影響,生產、銷售假藥罪可以是一個罪名,也可以是兩個罪名,如果只是生產或者銷售假藥的,按生產假藥罪或者銷售假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應予以刑事立案的情形有三種情形: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3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15萬元以上的。

根據該條的規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貨值金額”是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本身就是嚴重的違背道德甚至是違法的行為,因為很多人買藥就是為了治療使用,假藥不僅對治療起不到任何作用,反而可能產生相反的副作用,從而貽誤了最佳的治療時間,導致嚴重的後果,因此我國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處罰是十分嚴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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