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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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監守自盜能判幾年

監守自盜一般是指內部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將單位財物祕密竊為己有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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