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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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危害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危害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危害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危害是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同時也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安全。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七條規定: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藥品對人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身患重病的人員對藥品的需求量是比較大的,在這個過程當中,可能有一些人就為了非法謀取利益,所以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藥品,這時候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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