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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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特定地點是哪裡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特定地點是哪裡?

違法發放貸款罪特定地點是哪裡

違法發放貸款罪特定地點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1款、第2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特徵

(一)客體特徵: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自身的的合法權益。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方面違反金融法規,侵犯了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因為以造成重大損失為構成要件,所以也侵犯了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益,是複合客體,這是目前通行的觀點。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主要有三點需要特別明確:

一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工和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法規包括《外資金融管理條例》等,規章包括《貸款通則》等;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發放貸款之前,應當對申請人的資信情況、貸款用途、償款能力、還款方式等進行嚴格的審查,否則就是違法發放貸款行為。

二是向“關係人以外的他人”發放貸款,《中華人民工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0條對“關係人”的範圍做了明確的規定,即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述人員投資或擔任高階管理職務的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這些人之外的自然人和單位為“關係人之外的他人”;

三是“造成重大損失”,何為重大損失?根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行為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方面的要求,才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二)主體特徵:該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自然人犯罪主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犯罪的主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屬於本罪的主體。

肆意違法發放貸款後續帶來的一系列的經濟違法犯罪活動都是無法預知的,銀行和正規的金融機構全部都收到中國證監委員會的監督,而且,我國現在所制定的放貸制度其實已經相對嚴格。金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司法部門肯定要追究金融機構主管人員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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