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含個人合夥股份嗎 普法法律網 經濟犯罪辯護 2.88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強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TAG標籤:交易 罪含 合夥 強迫 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