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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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詐騙怎麼處罰?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得財物為目的、利用欺騙的形式與他人簽訂合同,造成他人的損失的一種犯罪行為。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那公司合同詐騙怎麼處罰?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通過以下 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公司合同詐騙怎麼處罰?

一、公司合同詐騙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怎麼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單位行為與個人行為的區分,在實踐中可以結合以下幾個方面來加以具體判斷:

(1)單位是否真實、依法成立。單位是依照有關法律設立,具備財產、名稱、場所、組織機構等承擔法律責任所需條件的組織。對於為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由於不符合單位設立的宗旨,且通常具有藉此規避法律制裁的非法目的,故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

(2)是否屬於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下的行為。單位犯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實施的,行為人的行為是單位意志的體現;而個人犯罪則完全是在其個人意志支配下實施的,體現的是其個人意志。單位意志一般由單位決策機構或者有權決策人員通過一定的決策程式來加以體現。未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同意的行為,一般不能認定為單位意志行為。

(3)是否為單位謀取利益。在故意犯罪尤其是牟利型犯罪中,只有在為本單位謀利益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單位行為。如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而進行走私,違法所得全部歸單位所有的,即屬單位行為,相反,即便以單位名義走私,但違法所得由參與人個人私分的,則一般應認為是自然人共同犯罪。

(4)是否以單位名義。一般情況下,單位犯罪要求以單位名義實施。對於這裡的“以單位名義”應作實質性理解。對於打著單位旗號,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利益而非為單位謀利益的不法行為,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而對於公司中實施詐騙的人員處以一定的刑罰。合同詐騙是以簽訂合同的形式實施的詐騙,它實質上還是詐騙行為。合同詐騙由於是使用欺騙的形式來實施,所以受害人往往難以發現,因此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應仔細檢視每一條款,以免經濟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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