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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可以逮捕後和解嗎?

法律規定可以逮捕後和解嗎?

一、法律規定可以逮捕後和解嗎?

刑事案件逮捕後可以進行和解。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刑事和解指的是什麼?

刑事和解,是指通過調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談、共同協商達成經濟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作了有利於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處置的訴訟活動,包括經濟賠償和解和刑事責任處置兩個程式過程。

在和解過程中,被害人與加害人可充分闡述犯罪給他們的影響及對刑事責任的意見等方面內容,選擇雙方認同的方案來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在刑事責任處置過程中,加害人能獲得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樣,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質上可以獲得雙重補償,而加害人則可以贏得被害人諒解和改過自新、儘快迴歸社會的雙重機會。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通過和解的方式使受害者和加害者之間交談共同協商達成相關的經濟賠償之後,那麼這個案件是可以和解的,這就是屬於我們國家刑事和解的範圍之內,當然了,並不是說所有案件都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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