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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決定書是否要送達受害人

不批捕決定書是否要送達受害人

一、不批捕決定書是否要送達受害人?

不批捕決定書可以不送達受害人,現行法律法規對通知被害人不批捕決定尚無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8條至第90條規定,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複核。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承襲此規定,沒有規定通知被害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也未規定公安機關收到檢察機關的不批捕決定後,撤銷案件或者釋放犯罪嫌疑人的同時需要通知被害人。

二、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型別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幾種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四是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三、批捕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在刑事案件中,雖然不批捕決定書不會送達給受害人,但受害人的辯護律師可以通過司法機關及時瞭解案情的進展,另外就是檢察院決定不批捕的話,必須要在不批捕決定書當中告知不予批捕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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