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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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算羈押期限嗎?

監視居住算羈押期限嗎?
律師解答:不算。律師解析:監視居住不算羈押期限。
1、羈押是指將嫌疑人移送到看守所收押的情形,而監視居住並不是在看守所執行,所以監護居住不算羈押期限。
2、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都屬於刑事強制措施,分別有不同的適用條件,其起算的時間及期間亦不相同。監視居住相對輕一些,僅僅是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指定場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而刑事拘留則是要將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於看守所內,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