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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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主動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有什麼

公安主動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有什麼
公安主動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有:
1、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
為監督公安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定期限執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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