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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不批捕複議時間有要求嗎

公安機關不批捕複議時間有要求嗎

一、公安機關不批捕複議時間有要求嗎

應當在五日內製作《提請複核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書》,一併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核。

1、《刑訴法》第70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2、《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零五條 對公安機關要求複議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逮捕部門辦案人員複議,並在收到提請複議書和案卷材料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3、《公安機關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並將執行回執在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根據原《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不存在“不予批准逮捕”問題。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和第八條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准逮捕。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或是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說明理由。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應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要求複議。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意見書後七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我國的法律對這類相關的複議時間和相關的決定有著嚴格的規定,相關的公安機關在辦理這類事件時,應遞交相關的材料。檢察院同意後還應出具相關的釋放證明書,保護我國相關公民的相關合法權益。按照我國的法律對這類事件進行相應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