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和關押有什麼實質性的區別嗎
一、羈押和關押有什麼實質性的區別嗎?
羈押和關押的區別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關押指禁閉起來,把囚犯們關押起來。
羈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後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後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二、羈押是否能折抵刑期?
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時候,之前羈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羈押是可以折 抵刑期的,但只限於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三、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個人覺得,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當中的受害者都沒有必要仔細去研究羈押和關押的區別,大家都應該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刑事案件的實質偵查工作上。因為羈押也好,關押也罷,如果沒有證據的話,只能是放過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有可能冤枉無辜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