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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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不予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輕傷不予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輕傷不予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沒有逮捕必要:

(一)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群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七)不予羈押不致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不批准逮捕是指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人犯,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要求逮捕人犯時,必須報請人民檢察院批准。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應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立即將被拘留者釋放。如公安機關對不批准逮捕決定持有異議,可以要求複議,意見不被接受時還可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不予逮捕的條件,有關法律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只要有關當事人進行合理的操作就可以有效的處置,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權益保障屬於法律允許上,這樣自己的問題的解決就會有著現實上的意義,進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減少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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