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不放人是一種合法行為嗎?
一、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不放人是一種合法行為嗎?
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不放人是一種合法行為,檢察院不批捕,最長37天放人。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不予批捕的情形: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協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3)過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犯罪嫌疑人劉忠誠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群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7)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8)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羈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
(9)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對於任何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在掌握了初步的公民犯罪的證據時,就可以拿著居留證將特定的犯罪先關押在拘留所,然後再繼續的開展偵查的工作。對於已經被拘留的公民,若是公安機關提出的逮捕請求沒有被批准,那麼最多隻能拘留一個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