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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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強制執行可不可以分期

一、一般來說強制執行可不可以分期

一般來說強制執行可不可以分期

法院判決賠償錢能否分期付,主要是看對方是否同意,如對方同意,則可以分期付款;如對方不同意的,則仍應該按照判決所確定的日期內和方式付款。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生效的法院判決,如果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二、申請繼續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1、一般來說,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過了兩年就不能求助法院申請執行了;

2、如果兩年內申請了一次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沒有執行回來全部或差一些錢沒有執行回來,此時法院為了不超過六個月的執行期限,就以“本次程式終結”的方式結案了,但是申請人以後隨時都可以找法院強制執行,不受兩年的時間限制。此時叫“恢復執行”

注意,樓下有人說可以找上級法院申請執行,是有問題的。申請上級法院執行的前提是下級法院超過審限,而一般實務中,法院為了結案根本不會超審限執行的,都以“本次程式終結”的形式結案了。這時,雖然結案了,但法院還為申請人保留有申請執行的實體權利,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並不受兩年時間限制。還有,法院又不是神馬行政機關,怎麼可能告法院呢?法院自己審自己啊

3、恢復執行時,申請人應向法院提交恢復執行申請書,並與原來的執行承辦法官取得聯絡。將書面材料交給執行局的承辦法官。

4、恢復執行不是所有的情況都能恢復的,這要看申請人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等資訊是否充足。如果原來沒執行回來是因為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無資產可以進行執行,恢復執行還是這個情況的話,法院也沒有辦法進行執行。

申請繼續執行的期限一般為兩年,在兩年過後就不能請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了。如果對方已無資產可以執行的話,也不能再要求法院進行繼續執行。如果有對方當事人的資產線索的話,也可以向法院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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