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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在逃和刑事拘留的規定有哪些

批捕在逃和刑事拘留的規定有哪些

1、批捕在逃的規定

如果批捕在逃,公安機關可以釋出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釋出。通緝的物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被通緝的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

2)該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

3)該犯罪嫌疑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而下落不明。

2、刑事拘留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批捕在逃跟刑事拘留不是一回事,批捕在逃是人民檢察院都已經批准逮捕了,這種情況下嫌疑人逃跑了,可刑事拘留的話,刑事拘留一定是發生在提請批捕之前的,如果嫌疑人已經提前被刑事拘留了,嫌疑人也就不可能再逃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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