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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監視居住條文是什麼

生活中,執法機關在偵辦刑事案件和=的時候,為了更好的辦案,有時候會對和案件有關的一些人進行監視,對其住所也進行監視。但是,在行駛監視權的時候,執法機關也必須遵循國家的法規,是不能隨便行駛的。對於新刑訴法監視居住條文是什麼的問題,小編將為大家做出詳細介紹。

新刑訴法監視居住條文是什麼

新刑訴法監視居住條文是什麼?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三機關依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其住處或指定的區域,不準其擅自離開,並對其行動予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訴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刑訴法第51條、第60條、第65條、第75條規定。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證據還不充足的;(5)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尚不能結案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75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的要求。

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我國的刑訴法規定,監視居住是指法院,檢察院,公安對犯罪嫌疑人強制執行的一種法律手段,被監視的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在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對於那些符合國家規定的人來說,法院有權利對其採用監視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