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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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取保候審是判了以前還是以後?

一、通常取保候審是判了以前還是以後?

通常取保候審是判了以前還是以後?

取保候審往往發生在案件判定之前。

在我國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還應包括財產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受審只是限制而不是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是一種強度較輕的強制措施。

(一)取保候審的申請:

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8、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當案件裁決之前,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訴訟被告可以向法院等審判機關提起取保候審申請,而相關審判機關則需要根據我國取保候審適用條件及實際情況進行審批,因此,取保候審大多數都是發生在案件判定之前。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相關代理人、近親屬等均有權為案件當事人提出取保候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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