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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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異地能取保候審嗎

一般在異地能取保候審

一般在異地能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屬於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 ,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 。因關係到取保後的執行管理,異地可以取保候審,但是異地取保的難度要大。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其新罪的偵查及審查起訴應由公安、檢察機關在交付審判之前先行解決。

取保候審的義務: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依據新刑事訴訟法【民法典第六十九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法定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即不得離開本人居住地周圍的一定區域,“市”,是指縣級市,不設區的市,不是指地級市、設區的市。這就是說,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需要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區域到外地去,只有經過公安機關的批准,才能離開,否則便是違反了規定。此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公安機關在批准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這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沒有終結以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隨時都有可能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核實證據,對案件開庭審理等等。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規定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是非常必要的。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於不在押,因此,司法機關採用傳訊方式通知他們到案。被取保候審人在接到傳訊後應當及時到案,才能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人不得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威脅、恫嚇、引誘、收買證人不要作證或者不要誠實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與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或者隱匿、銷燬、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經繳納保證金的,先沒收保證金,然後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對不需要逮捕的輕微違法行為,允許取保候審的,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清償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情節嚴重,不準取保候審的,採取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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