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審為什麼手機拿不回來
取保候審拿不回來手機一般是因為,手機屬於涉案物品。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八條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檔案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檔案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檔案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裝置等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製作查封決定書。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八十二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總而言之,取保候審不代表公安機關可以隨意扣押嫌疑人的個人合法財物,但在手機作為作案工具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有權依法查封。在取保候審期間,除了特定的人之外,跟其他人還是可以正常聯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