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一年到期後的措施?
一、取保一年到期後的措施
1、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一年,超過這個限期的應當視為自動解除。
2、當事人未接到通知,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諮詢或者聽候訊息,如果長時間沒有訊息的話,應當是撤案了。
3、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二、取消取保候審的流程
1、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委託人在取保候期限屆滿之時,公安機關相關人員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被取保候審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申請;
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稽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經審查,對於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被取保候審人員,可以予以辦理解除手續;
3、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完成相關手續後,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由取保候審人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被取保受審人即可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的申請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滿一年之後。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撤銷取保候審狀態。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就已經結案了,這時候公安機關會根據取保候審當事人的表現,退換全部或者一部份保證金。家屬或者自己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