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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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

如何加強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


司法鑑定是運用專業技術手段對司法案件進行判定的行為,對案件的判決起到至關重大的作用。加強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對促進司法公正、提升法律專業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的權益有著重要的意義。如何加強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如何使司法鑑定在法律審判中發揮積極作用?本文就這些問題進行詳細解答。


如何加強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

一、要建立以問題為導向的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的良性互動機制。

一方面,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履行登記管理職能,嚴格把握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准入標準,強化執業監管,健全淘汰退出機制,推動司法鑑定依法有序進行。另一方面,法院要根據審判工作需要,規範鑑定委託,完善鑑定材料的移交程式,規範技術性證據審查與庭審質證程式,對鑑定人出庭作證給予必要的指導,加強審查判斷鑑定意見的能力,確保司法公正。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要理順司法鑑定活動與行政管理的關係,以資訊化建設為抓手,確保司法鑑定資訊和相關資料的實時共享,推動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相互促進。

二、要確保以規範為特徵的司法鑑定委託與受理的渠道暢通。

司法行政機關要因地制宜,因策施政,主動適應法院委託鑑定的需要,依法科學、與時俱進地編制鑑定花名冊,多渠道提供獲取鑑定的途徑與服務,方便法院委託鑑定。法院要審慎對待訴訟活動中司法鑑定事項,加強訴訟案件相關委託鑑定事項,尤其是重新鑑定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審查,根據案件審理要求,做好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選擇與選定。

三、要強化以有序為目標的司法鑑定秩序的保障與監督。

司法行政機關要從關切案件當事人切身利益的高度,切實履行對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規範執業的監督職責,通過公開透明的監督問責、嚴格依法的查處措施,確保良好的司法鑑定秩序。委託鑑定和審判工作中,法院如發現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存在違規受理、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或約定時限完成鑑定、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等違法違規情形的,可暫停委託其從事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業務,並以司法建議等形式告知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限時調查處理,視違法違規情節,及時將處置結果反饋給法院。兩部門形成制度監管合力,共同維護規範有序的司法鑑定秩序,真正發揮司法鑑定在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中的重要作用。

從上文中可以看出,如何加強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重要的是要保持法院、委託人和受理人之間的良好溝通和資訊共享,規範化、秩序化司法鑑定的程式,確保司法鑑定的公平公正和順利開展。司法鑑定要從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出發,確保鑑定結果的公開化和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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