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機構審批標準是什麼?
隨著司法鑑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用的越來越廣泛,司法鑑定機構在案件審理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目前我國對司法鑑定機構成立實行申請審批制度,那麼司法鑑定機構審批標準是什麼?申請成立司法鑑定機構,需要哪些材料?本站小編根據這些問題整理了一篇文章,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司法鑑定機構審批標準有哪些?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
(二)有不少於20萬至10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三)有明確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
(四)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必需的儀器、裝置;
(五)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六)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鑑定人。可委託辦理
經稽核符合條件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頒發《司法鑑定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司法鑑定許可證》是司法鑑定機構的執業憑證,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持有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准予登記的決定及《司法鑑定許可證》,方可依法開展司法鑑定活動。
二、申請設立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請表;
(二)證明申請者身份的相關檔案;
(三)住所證明和資金證明;
(四)相關的行業資格、資質證明;
(五)儀器、裝置說明及所有權憑證;
(六)檢測實驗室相關資料;
(七)司法鑑定人申請執業的相關材料;
(八)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哪些行為司法鑑定機構不被允許?
司法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警告,並責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記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開展司法鑑定活動的;
(二)未經依法登記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出借《司法鑑定許可證》的;
(五)組織未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的人員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鑑定委託的;
(七)違反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的;
(八)支付回扣、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的;
(九)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我國為了規範司法鑑定活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司法鑑定成立實行一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審批標準。標準對申請機構註冊資金、鑑定人員數量、鑑定裝置都有一定要求,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國家才稽核通過,准許其從事司法鑑定活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哈爾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