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筆跡鑑定能不能做假?
一、筆跡鑑定能不能做假?
筆跡鑑定如果出現造假的情況,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重新鑑定,這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作假是要負法律責任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1、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2、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3、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誰承擔筆跡鑑定的舉證責任?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三、要求重新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1、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做筆跡鑑定,作為專業機構,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科學的辦法鑑定,不得造假,否則作假的責任人會被問責,輕則取消鑑定資格,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當事人對筆跡鑑定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