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歷下區司法鑑定程式是怎樣的?
一、濟南歷下區司法鑑定程式是怎樣的?
1、委託: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2、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稽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初次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4、補充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專案有遺漏
5、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鑑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鑑定後,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二、司法鑑定委託書包括哪些事項?
1、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2、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3、委託鑑定的要求;
4、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5、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6、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7、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因鑑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鑑定完成後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託人講明,徵得其同意或者認可,並在協議書中載明。
綜上所述,濟南歷下區居民達打官司,對於一些有異議的證據,很可能去做司法鑑定,根據規定,司法鑑定有一定的步驟環節,當事人申請是第一步,之後司法鑑定機構受理並組織專業人員鑑定,一般事項在十五天內出具鑑定書。做鑑定,誰提出誰預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