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死刑嗎 普法法律網 死刑辯護 2.58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TAG標籤:公共安全 死刑辯護 刑事辯護 罪有 死刑 危險 #